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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近四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
时间:2020-10-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多发,案件数呈上升趋势,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犯,护航她们健康阳光成长,已成为当前家庭、学校和社会急需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台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近四年(2017-2020年3月)来的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据为基础,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

  1、案件呈持续增多趋势。从2017年至2020年3月,台江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22件29人,其中2017年4件6人,2018年7件11人,2019年9件10人,2020年3月30日截止2件2人。由此可见,近四年来,台江县辖区内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也充分体现本县司法机关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2、涉案罪名相对集中。台江县检察院办理的22件29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罪名集中表现为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其中,强奸罪18件25人,占所受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81.8%,猥亵儿童罪4件4人。占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 18.2 %,前者多于后者。

  3、年龄集中青壮年。从涉案29名犯罪嫌疑人年龄分布情况来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人,占比20.1%;18岁到50岁青壮年犯罪嫌疑人18人,占比62.1%;50岁以上中老年犯罪嫌疑人5人,占比17.8%。数据表明,青壮年人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高发人群,55 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则较少实施该类犯罪。

  4、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29名犯罪嫌疑人中,小学文化及其文盲9人,初中文化17人,高中及大专文化3人,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整体的受教育水平都较低,而与之相对应的,无固定职业的人数比例较高,在受理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有26人无固定职业或农民,占受理总人数的89.65%。

  5、熟人作案比例较大。熟悉面孔为侵害人带来了便利,也使受害人放松了警惕。从本院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均是被害人的同村村民、邻居、朋友,甚至是自己的父亲,因为是熟人,侵害人对被害人情况相对掌握较多,在犯罪行为实施上成功率极高。

  6、引诱、哄骗成为犯罪的主要手段。由于被害人身心不成熟,约90%的犯罪嫌疑人都是采取给少量金钱、糖果、玩具的方式引诱、哄骗未成年被害人从而达到性侵的目的。

  7、低龄女童系主要受害人群。从受理审查起诉的性侵害未成人案件数据分析,35名被害人中,年龄在14岁以下的未成年被害人32人,14岁以上的未成年被害人3人。其中幼儿4人,小学生23人,中学生8人。低龄女童成为主要的受害人群,并主要为在校学生。

  8、性侵害地点主要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家里。从案发地看,在我县2街道、4个镇中,台拱街道5件5人,施洞镇5件8人。南宫镇3件4人;革一镇4件6人,其他5件6人。这些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主要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家里、宾馆、或出租屋。从这些案发地情况分析,一方面,综合治理情况相对较差,平时行人相对较少;另一方面,被害人的家长往往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年幼子女,常常放任其长时间在外单独玩耍,疏于照顾,最终也导致悲剧的发生。

  9、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存在三个“难点”。一是发现难。由于被害人年龄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多数被害人在案发后未能及时告知家长或监护人。二是取证难。由于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会选择在较为偏僻的场所采用隐蔽手段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行为,往往在案发时有关证据已经灭失。三是侦破难。多数年龄较小的被害人特别是幼儿,因其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所限,往往对案发经过等细节无法描述清楚,还有部分被害人家长出于对声誉的保护、害怕打击报复等各种考虑,不愿意配合侦查,这些客观因素都不同程度加大了案件的侦破难度。加之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出于侥幸心理拒不承认所犯罪行,导致案件认定难上加难。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因分析

  1、网络社交平台管理混乱。进几年,网络社交平台数量大幅增长,陌陌、探探、遇见、友加等低俗社交软件丛生,软件下载注册就能使用,没有门槛,加之管理不力导致内容低俗,画面尺度大,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又差,爱探索,自我保护意识差,与陌生人加好友聊天,相约见面。再加上未成年人多数为在校学生,社会经验少、消费水平低,往往因为对方请吃一顿饭或者以交友谈恋爱之名就放下警戒心。从数据可以看出,社交软件引发的性侵犯罪案件占很大比重,但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陌陌等低俗社交软件仍然还在运行。

  2、学校安全监护管理不到位。一些学校和教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侧重强调学生的学科成绩,对法治宣传教育不重视,对一些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加以消除,特别是民办教育机构基础设施不完善、管理松散、安全意识淡薄,监管不到位,加之对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严格,存在重业务、轻师德的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在遇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难题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引导和帮助,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3、家庭性安全意识薄弱和防范缺位。多数家庭对孩子的性教育抱有躲避心理,孩子对性的认识几乎为零,对来自外界的侵害不知所措,甚至把性侵害当做一种“游戏”,意识不到其对自己的危害性。甚至还有一些家长在孩子受到侵害后,受传统观念影响,放弃通过报案等法律途径保护孩子,致使犯罪分子为所欲为。

  4、自我保护意识缺乏。在性侵害案件中,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在被侵害之后,遭到被告人恐吓或诱导,羞于启齿,不敢也不愿意向父母和老师求助。很多案件中,受害人迫于心理恐惧不敢呼救。被告人正是利用了未成年人胆小、害怕的心理特点,肆无忌惮的对其进行长期侵害。

  5、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本院办理的一系列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为成年男性,为了满足性欲而选择时机和对象作案;另一种是对性有好奇心理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接触黄色、淫秽视频、图片后,为寻求刺激而作案。这两类人法制观念淡漠,认为猥亵等性侵害行为伤害不大,被害人年龄小,其陈述内容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用,没有第三人在场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1、净化社会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环境纷繁复杂,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还有待提高,社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社会最重要的责任便是整顿网络和文化市场。对于网络市场,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监管,开发研制相关设密软件或者系统,严格限制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上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暴力和色情等内容;对于文化市场,应当切实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环境,使得青少年身心健康远离社会丑恶现象。政府应当联合社区居委会以及学校,对小区周边和学校周边的不良社会人员和组织予以取缔,堵塞可能被不良未成年人利用实施违法犯罪的通道,减少和消除违法犯罪的机会,使未成年人在健康正常,纯净美好的环境中生活和娱乐。

  2、加强法治宣传和未成年人自身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通过学校、社会、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辨别和防御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教会他们学会在遇到险情和困境时如何自救和求助,以及遭受侵害后的正确处理方式。近年来,台江县检察院积极开展检察官送法进校园活动,为全县各中小学学生授法治课、发放宣传手册,通过以案释法,向学生传授了如何预防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告诫他们如何加强自我保护,增强防范和安全意识,深受师生及家长、社会的好评。

  3、加强家庭教育引导,从源头减少案件发生。未成年人的人格尚未形成,因此,仍然处于可塑的阶段,在此阶段,如果能够全面发挥教育的正本清源的作用,完全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防止他们误入歧途。从上述分析中的案例来看,源自家庭本身的侵害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打击更强更深远。因此,家长首先要规范自身的言行,为孩子树立学习的榜样;其次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启蒙老师,在性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上具有天然的优势,应当要求父母在加强性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性观念、规范自身行为的同时,对未成年子女开展与生理和心理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性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让未成年人能够懂得自我保护,提高未成年人的防范能力,远离侵害。

  4、防止性侵未成年人,从法律严惩开始。首先要加大对案件的打击力度,从严从重处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其次要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在办案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隐私权,及时做好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劝导,依法监督法院适用不公开审理原则,在对外文书或宣传中要严禁出现能看出被害人身份的情况,避免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5、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职能作用,向学校、教育局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学校通过课程开设,学生信息掌握和心理疏导等方式引导学生正确看待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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