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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检察:巡回法庭进乡村,以案释法敲警钟
时间:2024-04-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阳春四月时节,春暖花开,万物复苏,一片欣欣向荣之景,但在一些隐秘的角落,“罪恶之花”罂粟正悄然绽放。无论出于何种动机与目的,只要非法种植罂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2024410日,台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在台江县老屯乡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旁听群众30余人。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10月份,张某某将罂粟种子种植在台江县老屯乡某村其家楼顶的花盆。2024227日台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罂粟原植物共计897株。经鉴定,本案查获的样品植株均认定为罂粟幼苗植株。

庭审现场庄重严肃,庭审过程严谨有序公诉人详细列举了案件的证据,并就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归纳和总结,发表公诉意见并进行了法庭教育,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庭审结束后,检察干警向旁听人员发放禁毒手册、通过生动案例诠释毒品的危害等途径,让群众深刻认识到罂粟的危害性、毒品的危害性,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检察官提醒:罂粟不是特效药,而是世界上毒品的重要来源,因而罂粟也被称为“恶之花”。罂粟、大麻、古柯是明令禁止种植的三大毒品原植物,不管非法种植的数量多少和动机如何都不允许,哪怕是一株也是违法的。希望广大群众学会科学认知毒品,不把毒品当做药品自我治疗,不把毒品原植物当成蔬菜进行食用,给自身健康造成更大伤害,人民群众是毒品传播的受害者,也应该成为禁毒的参与者和宣传者,真正做到识毒、拒毒、防毒,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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